日本特許廳
在與自己業(yè)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除下述以外,均可取得
商標注冊:
(1)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的標志組成的商標。
(2)在其商品或服務上慣用的商標。
(3)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的產
地、銷售地、品質(產品質量)、原材料、功效性能、用途、數(shù)量、形狀(包括包裝的形狀)、價格,或生產、使用的方法,或加工生產的季節(jié)的標志,或提供服務用的物品、功效性能、用途數(shù)量、形狀。價格,或加工生產的季節(jié)的標志組成的商標。
日本商標注冊人的資格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商標這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財團,不得以其名義享有商標保護權力。日本商標法在第2條中明確規(guī)定商標申請人必須是在與自己業(yè)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將來激活使用商標的人。因此,在商標申請時,必須填寫自己的業(yè)務范圍。
對于外國人向日本申請商標注冊,日本主體要采取以下原則:
申請人的所屬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實際上,申請人即使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但是如果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國內由住所或真實有效的營業(yè)所的,均被視為“準成員國國民,可以向日本進行商標注冊申請。)
1, 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已簽署有關商標保護雙邊協(xié)定;
2, 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有互惠原則。
日本商標申請和注冊
1, 商標這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或居所;(2)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3)制定商品或指定服務及按第6條第2款政令中所規(guī)定的商品及服務的分類。
2, 欲取得商標這冊的商標是立體形狀
(包括與文字、圖形、符號或色彩,或他們的組合),構成的商標在欲取得商標注冊時,必須在申請書上載明此意圖。
3, 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中,僅用特許廳長官指定的文字在欲取得商標注冊時,必須在申請書上載明此意圖。
4, 在記載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不分鐘,欲記載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邊框色彩相同的部分機,不視為該商標的一部分。但是,能辨明其色彩所包括的范圍,且載明附有與其框色彩相同的表示的部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