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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國委托人信托(FGT)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什么是外國委托人信托(FGT)
外國委托人信托(FGT)并非是一種特別的信托架構,而是由美國稅務局以美國本土信托(U.S. Domestic Trust)為對比,認定該信托的實際控制人是委托人,且委托人是外國人,即非美稅務居民,從而認定該信托架構項下的資產無需按照美國稅收制度繳納所得稅。
什么樣的信托可以被美國稅務局認定為是外國委托人信托呢?在實踐中一般需要滿足以下四個實質要件:
1.委托人為非美國稅務居民,比如中國高凈值家庭的一代父母。
2.受益人包含美國稅務居民,比如中國高凈值家庭移民定居美國的二代子女。
3.可撤銷的外國信托,即信托的設立地需是非美國,對美國而言中國設立的信托就是外國信托。
4.信托財產均來自于美國境外,比如來自中國一代父母在中國境內的資產。
在同時滿足上述四個要件的情況下,依據(jù)法庭測試和控制測試原則,該信托將會被美國稅務局認定為是外國委托人信托。在該信托架構下,由于外國委托人信托是可撤銷信托,所以美國稅務局會認為該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委托人(非美國稅務居民),因此美籍受益人在委托人生前從信托里獲得的本金以及收益都不必繳納美國聯(lián)邦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在設立FGT架構時,選擇一個未被美國聯(lián)邦稅局(IRS)認定為公司實體類型(Corporation)很重要。此外,如果該中間層公司持有大量位于美國的資產,則不應在授予人的有生之年做出“實體分類選擇”,因為一旦被穿透就等于視為信托委托人自己持有,那么就會涉及到美國遺產稅的問題。

設立外國委托人信托(FGT)的注意事項
外國委托人信托允許委托人控制信托,美籍受益人也無需就從該信托獲得的信托利益繳稅,但設立外國委托人信托也要注意以下問題:
1.委托人權利過強,弱化信托財產獨立性
外國委托人信托屬于可撤銷信托,信托財產并沒有完全獨立于委托人,在美國法律視角下,這種信托財產屬于委托人控制的財產。由于委托人控制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就容易被質疑。我國法律對于可撤銷信托是否具有債務隔離功能,是否屬于委托人涉稅資產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隨著未來法律和司法解釋不斷細化,當委托人的債權人對信托財產提出執(zhí)行請求時,信托財產是否會因為委托人的強控制被穿透執(zhí)行,存在一定不確定性。也就是說,F(xiàn)GT架構對美國受益人有美國稅節(jié)稅的優(yōu)勢,但可能會弱化信托財產的債務隔離功能。

2.委托人去世,信托繼續(xù)存續(xù)或致美籍受益人稅收風險
當委托人去世后,在美國稅法視角下,這個外國委托人信托可能會自動轉化為不可撤銷的外國非委托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從而變成獨立的納稅實體。一旦被定性為外國非委托人信托,可能會對美籍受益人帶來額外的美國稅務風險,即美籍受益人獲得的信托利益可能需要繳稅,甚至稅務征繳會追溯至受益人之前獲得的信托利益。因此,在實踐中,一般會建議在中國國籍的委托人去世后,該信托就直接終止,信托財產分配給另一位中國籍的家庭成員,再重新設立一個新的外國委托人信托。或者約定一個信托期限(比如十年),到期并該委托人還在世時候,該信托終止。

3.委托人信托設立前后移民美國,美籍受益人不再有節(jié)稅優(yōu)勢
根據(jù)美國相關稅法規(guī)定,外國委托人信托委托人為美國稅務居民,且該信托的受益人為美國稅務居民的,受益人需要就該信托的當期信托利益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使委托人是在移民或去美國定居的5年前就已經設立好外國委托人信托的,當委托人轉為美國稅務居民后,受益人仍然可能需要就收到的信托利益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實務中,我們會建議在設立外國委托人信托時,一定要確認委托人是否五年內有移民美國或去美國定居的計劃,如果有的話,建議更換其他委托人。

美籍受益人該如何進行稅務申報?
需要明晰的是,雖然美籍受益人從外國委托人信托獲得的信托利益可以不必繳所得稅,但并不能免除美籍受益人的稅務申報義務。在此信托架構中,無論美籍受益人獲得的是年度信托利益的分配,還是信托終止后的最終信托利益分配,均需向美國稅務局進行稅務申報。那么,美籍受益人該如何進行稅務申報呢?

在實務中,不論受益人獲得信托利益金額的大小,都需要在3520表格第三部分中報告該分配,同時還需要將外國委托人信托受益人聲明(Foreign Grantor Trust Beneficiary Statement)隨附3520表格,并連同稅務申報人的1040表格一同提交給美國稅務局進行當年的稅務申報。

其中,3520表格和1040表格是由美國稅務局統(tǒng)一提供的,由稅務申報義務人自己或者在專業(yè)機構的協(xié)助下進行填報即可。但是外國委托人信托受益人聲明并無標準模板的要求,因此,在實務操作中,外國委托人信托受益人聲明一般應包含受益人收到信托利益的日期、具體金額,資金性質是什么(收益還是本金)等涉稅信息。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受益人如果沒有正確地填寫3520表格,即只填寫了表格第24和27項內容,那么受益人在該份3520表格上簽字的行為,可能會使得信托受益人被認定為是信托所有人,最終導致信托受益人適用的納稅規(guī)則及納稅義務會有所變化。因此建議美籍受益人在進行稅務申報時,務必咨詢美國的專業(yè)稅務律師,或委托當?shù)芈蓭、稅務師協(xié)助填寫表格、提供聲明,以免申報內容錯誤。

總的來說,對在國內設立家族信托的客戶而言,如果有家庭成員移民美國,外國委托人信托確實有海外節(jié)稅優(yōu)勢。因此,高凈值家庭可以結合整個家族的國籍身份規(guī)劃及傳承規(guī)劃,具體考慮是否設立該類信托。需要提醒的是,該類信托涉及復雜的美國稅務制度,信托設立的各要素評估以及信托運行過程中的動態(tài)關注與管理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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