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從化市地稅局對某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其中一名經營合作人取得該公司支付的補償金50萬元但未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被地稅部門要求公司代補扣繳個人所得稅2.7萬元。
[如何注冊香港公司]據(jù)了解,該公司是一間服裝廠,于2009年3月成立經營,共3名經營合作人,每人共投入合作資金20萬元。不到兩年時間,服裝廠經營得有聲有色,接到的訂單越來越多,服裝廠規(guī)模也不斷擴大。2010年5月,其中一名經營合作人張總由于個人原因不能再與其余2名股東繼續(xù)合作,于是決定退出,并由服裝廠以補償金的名義一次性補償給張總50萬元。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規(guī)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lián)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yè)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yè)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義收回的款項等,都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香港公司年審]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項目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的張總由于個人原因終止服裝廠經營合作而從服裝廠取得補償金的行為,屬于文件中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項目,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項目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是以張總取得補償金所得減除原實際出資額(投資額)及相關稅費的余額后,按“財產轉讓所得稅”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