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即將實施之際,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公告》,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修訂。公告明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分攤到12個月中計稅。新規(guī)將與新個稅法在今年9月1日同步實施。
公告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一種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稅法規(guī)定的適用稅率;然后以其商數(shù)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后,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另一種計稅方法是,如果在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這一政策的實施意味著“年終獎越多、稅后所得越少”的現(xiàn)象將不復存在。此前曾有媒體報道稱,按照新稅法計算,年終獎越多稅后拿到手的錢反而越少,甚至出現(xiàn)多發(fā)1元,個稅卻要多繳2萬多元的情況。國稅總局認為,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打擊了人民群眾努力實現(xiàn)勞動致富的積極性。
公告還明確,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于合并計算后提高適用稅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屬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基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然后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征稅。
此外,公告還就如何確定轉讓債權財產原值的問題給予明確。根據公告,轉讓債權,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應予減除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以納稅人購進的同一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總和,除以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數(shù)量之和,乘以納稅人賣出的該種類債券數(shù)量,再加上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交納的稅費。
公告還明確股份制企業(yè)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fā)紅股),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告顯示,個稅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但獨生子女補貼;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