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非物質(zhì)文化遺產(chǎn)法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非物質(zhì)文化遺產(chǎn)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食品犯罪的刑罰將加重,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進行第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加重了對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處罰。草案二審稿對此罪的起刑點是拘役,此次審議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學專家表示,這一修改使觸犯這項法律的起刑點由1個月提高到6個月,體現(xiàn)出立法者對食品安全的重視和打擊食品犯罪的姿態(tài)。
■焦點·食品安全
產(chǎn)毒害食品犯罪提高起刑點
【變化】對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草案二審稿提出: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建議對此作出修改,規(guī)定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高起刑點意在威懾
【解讀】對于食品安全犯罪,不少委員建議加重刑罰。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三審稿將“拘役”刪除,使得觸犯這項法律的起刑點由1個月提高到6個月。
阮齊林強調(diào),這項修改的意義不僅在于此,“宣示的意義遠大于實際意義”。他表示,在實際操作中,拘役使用的情況本來很少,即使不刪掉“拘役”,在實際判罰時,一旦出現(xiàn)危害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也會判處有期徒刑。但是,三審稿將“拘役”去掉,就可以看到立法者對打擊食品犯罪的姿態(tài),體現(xiàn)出對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視,無疑將對此類犯罪嚴加懲處,對違法人員起到更大的威懾作用。
>>委員建議
沒收財產(chǎn)剝奪再犯罪能力
宋法棠委員說,現(xiàn)在食品安全問題全國人民都非常關心,海外也很關心,群眾對此沒有信心,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解決食品安全問題要綜合整治,包括宣傳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從嚴監(jiān)管、從嚴打擊懲處。在問題比較多的情況下,法律上從嚴打擊是必要的。
宋法棠建議:把“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建議把“拘役”刪除,把“單處罰金”刪除,以增加法律震懾作用。
同時,“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議把其中的“拘役”刪除,并且加上“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他認為,沒收財產(chǎn),使犯罪分子增加其犯罪成本,并且也剝奪了他再次從事違法犯罪的能力和條件,這有利于保證食品安全。
■其他變化
經(jīng)政府責令仍欠薪將受刑罰
【變化】原草案對以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shù)額較大的,規(guī)定為犯罪。
建議修改為:以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讀】在原草案審議過程中,一些委員提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都對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為,規(guī)定了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的措施。為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宜將刑事處罰與行政監(jiān)管措施相銜接,增加“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以更有效預防和懲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嚴雋琪副委員長說,增加“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條文,用意是對的,但實際上也為判刑增加了“必要條件”。一旦政府不作為,或是錯誤作為,反而為處罰設置了障礙。建議再斟酌,妥當修改。
再次明確八類重犯刑罰期限
【變化】原草案對判處死緩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等八類重罪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的減刑期限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
建議修改為:對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zhí)行期限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對判處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后的最低執(zhí)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其他法律
非遺傳承人失傳可再定傳承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zhì)文化遺產(chǎn)法草案進一步明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非物質(zhì)文化遺產(chǎn)調(diào)查,都應當報經(jīng)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