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香港稅務(修訂)條例實施以來,香港已簽署了數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所有全面性協(xié)定均采用了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標準:
香港協(xié)定下的預扣稅率
國家 |
股息 |
特許權使用費 |
利息 |
奧地利 |
0-10%(1) |
3% |
零 |
比利時 |
5-15%(2) |
5% |
10% |
汶萊 |
零 |
5% |
5-10%(3) |
匈牙利 |
5 – 10%(4) |
5% |
5% |
印尼 |
5-10%(5) |
5% |
10% |
愛爾蘭 |
0 |
3% |
10-15%(6) |
科威特 |
0-5%(7) |
5% |
5% |
盧森堡 |
0-10%(8) |
3% |
零 |
中國大陸 |
5-10%(9) |
7% |
7% |
荷蘭 |
0-10%(10) |
3% |
零 |
泰國 |
10% |
5-10%(11) |
10-15%(12) |
英國 |
0-10%(13) |
3% |
零 |
越南 |
10% |
7-10%(14) |
10% |
注釋 |
|
注 (1)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資本,其預扣稅率為0%;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注 (2)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5%。 |
注 (3) |
若收款人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注 (4)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注 (5)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注 (6) |
除由銀行或金融機構基于信貸銷售而支付予香港金融管理局、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擁有或資助的機構、銀行或金融機構或支付予提供退休金服務人士外,其預扣稅率為10%。 |
注 (7) |
若實益擁有人為政府,其預扣稅率為0%;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注 (8)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資本,或占至少120萬歐元購置成本,其預扣稅率為0%;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注 (9)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注 (10) |
若符合下列條件,且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資本,預扣稅率為0%:
- 公司股票在一家認可的股票交易所進行交易,或
- 合資格的收款公司其至少50%的股份在一家認可的股票交易所進行定期交易。
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注 (11) |
若版權于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權,預扣稅率為5%;專利、商標、設計模型、規(guī)劃圖,秘密配方或工藝之使用或使用權為10%;其它情況下,均為15%。 |
注 (12) |
若收款方為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銷售設備、貨物或服務的公司,預扣稅為10%。其它情況下,均為15%。 |
注 (13) |
所有物業(yè)投資工具,例如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所支付的股息之預扣稅率為15%,其實益擁有人為退休金計劃者除外。 |
注 (14) |
有關專利、設計模型、規(guī)劃圖、秘密配方或工藝之使用或使用權的預扣稅率為7%;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