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2009》(「修訂法」)于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起生效,須與《國際公司法1987》(「主要法例」)一并閱讀,并構(gòu)成主要法例的一部份。
以下概述OIL認為是主要的條文:
存檔押記 (第72條)
如沒有把押記 (「文書或陳述書」)存檔于公司注冊處,則相對于公司的清盤人和任何債權人而言,有關的押記是無效的。
凡是把文書或陳述書存檔于公司注冊處的人士,必須:
(a)在存檔后七天內(nèi)向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提交已存檔的文書或陳述書副本;或
(b)要求公司注冊處向公司的注冊辦事處發(fā)出通知,說明已存檔文書或陳述書。如提出此項要求,須向公司注冊處繳付有關費用(收費由公司注冊處不時厘定)。公司注冊處如沒有發(fā)出通知,將不會影響文書或陳述書授予的任何押記之有效性,而公司注冊處也無須就此所產(chǎn)生的任何后果而負責。
股東名冊 (第106條)
國際公司如沒有把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在注冊辦事處,則須自公司成立注冊之日起計六個月內(nèi)把名冊副本存放在注冊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