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執(zhí)行CRS對赴香港買保險需提供稅號的影響
2017年伊始,國家外管局發(fā)布要求,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對個人購匯用途的監(jiān)管開始加強。
同時,自2017年1月1日起,香港開始正式實施CRS,即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qū)將能夠對在其境內設立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進行互換。
受此影響,香港保險公司也開始要求內地赴港投保居民填報納稅信息。對此,多位香港保險代理人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在香港投保需要提供稅號,否則無法投保。
CRS對海外移民影響較大
2016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就《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在2014年9月承諾將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之后,我國將正式推進這一標準的落地。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也就是當前被廣泛關注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是由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在2014年制定。據了解,在CRS框架下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香港crs執(zhí)行。
首先由一國(地區(qū))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qū))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yè)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qū))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qū))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xiàn)各國(地區(qū))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jiān)管。
按照《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2017年1月1日開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需要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的啟動對于常居內地在居民個人來講影響不大,但是對于海外移民,海外投資,在海外注冊避稅地公司的賬戶影響深遠,從原先的不監(jiān)管到現(xiàn)在的大數據監(jiān)管,使得海外開立新賬戶憂慮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