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申請按照《商標條例》〔第559章〕第52(2)(a)條以"不予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銷注冊的申請,該"不予使用"的三年期限將從何時起算?
答:根據(jù)《商標條例》〔第559章〕第52(8)條,該三年期限可自該商標根據(jù)第47(1)條實際載入注冊紀錄冊之日或之后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