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商標條例》第55條規(guī)定只有商標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改動,而《商標規(guī)則》第54條則規(guī)定可就商標本身作出改動。如何理解?
答:如商標擁有人的姓名或地址在商標中出現(xiàn),即可根據(jù)《商標規(guī)則》第54條提出改動商標的要求。
問:如并非對商標的本質造成重大的影響,《商標條例》(第43章)容許注冊商標所有人改動商標。為何現(xiàn)時注冊商標的改動只限于包含擁有人名稱和地址的商標?
答:擁有人毋須為使用稍為改變的商標式樣而改動其在注冊紀錄冊上的商標。如果他只是使用在要素上有別于其注冊商標的式樣,但沒有改變商標的顯著特性的話,他仍可對侵權者采取行動,及防止其商標因不予使用而被撤銷。即使擁有人對商標稍微作出改動,他亦須重新申請。如商標中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有所改變,則他有權改動其在注冊紀錄冊上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