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的職權(quán)
按照基本法,行政會議是協(xié)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gòu)。行政會議每周舉行一次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guī)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征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在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的事宜上,行政長官則無須征詢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如不采納行政會議多數(shù)成員的意見,應(yīng)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行政會議成員均以個人身分提出意見,但行政會議所有決議均屬集體決議。
行政會議成員的任免
按照基本法第五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guān)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F(xiàn)時行政會議成員包括問責制下委任的十五位主要官員及十四位非官守議員。行政會議的成員必須由在外國沒有居留權(quán)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
行政會議成員任期
行政會議成員任期應(yīng)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