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發(fā)〔1980〕272號和國辦發(fā)〔1981〕64號文,對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須經審批機關批準,一次批準駐在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三年的精神,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仍以審批部門在批準證書上注明的有效期為準。
期滿后如需延長,應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批。對批準證書上未注明期限,而又需繼續(xù)存在的,如未超過三年可不重批。此點,作為內部掌握,不對外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辦理換證延期登記的程序不變。
對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的,應提前通知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領取延期批準證書,具體通知由你局負責。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的,重新辦理延期登記時,除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延期批準證書、填寫延期登記表外,還應提交申請延期批準時所提交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如果原審批機關與其所批準的常駐代表機構已無業(yè)務聯系,不再批準其延期申請,或如果超過原批準期限一個月后,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不重新辦理延期登記時,所在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得通知該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