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轉移、藏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并可采取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帳冊資料。
3、轉移、藏匿違法取得的資產(chǎn)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或者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
4、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違法取得的資產(chǎn)可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
。ǘ┴熈钕奁谕诉被侵占的國有資產(chǎn);
。ㄈ┴熈钕奁谕诉違法所得;
。ㄋ模┴熈顩_轉或者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
。ㄎ澹┯羞`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扇∑渌m正措施。
(七)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