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散和清盤是出于公司意愿的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公司從未派發(fā)股份。自愿解散和清盤可以通過董事決議進行。 公司派發(fā)過股份。如果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無相反規(guī)定,自愿解散和清盤可以通過股東或董事決議進行。 如果清盤和解散并非是公司所有人操作,而是由管理人操作,那么管理人必須同利益相關者確認公司名下的資產在進入清盤程序前轉移。因為在公司被除名時,其名下資產視為已被清盤人出賣或處置。 必須任命一位清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