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任何人取得了一項任命其為擁有契約中所賦予的權力的破產管理人的命令,在他收到該命令或被任命后14天內將一份有關該事實的通知提交給登記官。
2 當被任何為擁有契約中所賦予的權力的破產管理人在停止執(zhí)行其職務時,應當在其后21天內將一份有關該事實的通知提交給登記官。
3 任何人因為過錯而沒能符合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要求,應當犯有對庫克群島國際法的違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