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當前任審計師離任時,國際公司應當任命一位注冊的公司審計師作為本公司兩個審計年度的審計師。
2 國際公司在一次全體會議上可以將審計師免職,此全體會議應在召開之日前不少于28天的時間內應通知審計師與登記官;但是,在此次全體會議或者此后一個月內的一次全體會議上應當任命一個經(jīng)登記官認可的注冊的公司審計師來取代被免職的審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