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提示:
在我們大量的進出口貿易的實踐中,倒簽提單現象對我們每個外銷員來說似乎并不陌生,特別是在近洋貿易運輸實踐中,正確把握好簽單日期,是保證結匯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環(huán)。衷心希望大家從其所造成的嚴重的法律后果上給予充分的認識。
案例:
1999年3月20日,某外國公司(賣方)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買方)簽訂一項貨物購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交貨期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為信用證,之后賣方擅自變更為托收形式付款。買方于6月8日收到裝船電報通知,注明貨物已于6月7日載往中國大連港,并注明合約號和信用證號。6月14日買方接到提貨通知和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6月11日。為此,買方以外方違約為由拒絕提貨并絕付款,同時提出合同作廢。外方(賣方)不服,雙方協(xié)調無效,外方依據仲裁條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賣方違約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護嗎?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護,那么應以什么事實為由才能使其合法權益獲得保障?
分析:
根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買方只有在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后本公約中的應盡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時,才有權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賣方交貨時間僅僅遲延一天,并不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所以,買方如果以遲延交貨一天為由,則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貨物,只能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既然中方以賣方違約為由提出的拒付與拒收要求不受法律保護,那么應提出何種理由才能保障其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倒簽提單是賣方串通船方來欺騙買方的一種違法行為。根據國際慣例,買方一旦有證據證明提單上說明的裝船日期是偽造的,就有權拒絕接受貨物、支付貨款,即使貨款已經支付,買方也可以要求賣方退還。據本案提供的材料表明,該貨輪通常航行于香港——大連航線,該船曾于6月5日進大連港,10日出大連港,不可能于6月7日在香港碼頭裝船并簽發(fā)提單,隨船提單上的裝船日期是不真實的。
由此證據可以表明,外方串通船方以倒簽提單裝船日期的欺騙行為對買方進行欺詐,依據國際慣例,中方有充分理由拒收貨物、拒付貨款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