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一直認為“離岸公司”=“境外公司”
(瑞豐德永)
“離岸公司”=“境外公司”?很多人可能容易混淆這一點,然而從專業(yè)的角度來說,“離岸公司”≠“境外公司”,我們來聊聊他們的概念。我們先來看看下面這張圖:
境外公司是相對于境內公司而言的。境內公司就是依據本國法律在本國注冊成立的公司。相應的,一般而言依據外國法律在外國注冊成立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
離岸公司是依據離岸地法律在離岸地注冊成立的公司,因此離岸公司當然屬于境外公司,更準確的說,離岸公司是為了達到避稅節(jié)稅目的而設立的境外公司,且大多登記在BVI、開曼、薩摩亞等避稅天堂地區(qū)。但是反過來,境外公司并不僅指離岸公司,其內涵范圍更廣,外延更大。
在貿易往來乃至法律實踐中,許多人都沒有注意到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的法律特性,混用離岸公司與境外公司概念,這是需要注意的。
小編現(xiàn)將二者的區(qū)別小結如下:
主要從概念、成立依據、運營范圍、注冊地分布特征、注冊目的、考慮因素幾個維度來說明。
概念
離岸公司:非當?shù)赝顿Y者在離岸法域依當?shù)仉x岸公司法成立的僅能在離岸區(qū)以外區(qū)域進行營業(yè)活動的公司。
境外公司:相對于境內公司而言,指依據外國法律在外國注冊成立的公司。
成立依據
離岸公司:離岸法域的專門離岸公司法規(guī)范。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當?shù)匾?guī)范離岸公司的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則為《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guī)范。
境外公司:注冊地國家的一般公司法律規(guī)范。
運營范圍
離岸公司: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guī)定,一旦發(fā)現(xiàn)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yè)合同,那么當局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注冊地在離岸法域境內,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注冊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征。
境外公司:一般而言,不存在特別的運營限制。
注冊地分布特征
離岸公司:從地理條件上看,離岸公司注冊地分布集中,主要在三個區(qū)域:靠近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區(qū)、歐洲地區(qū)、遠東和大洋洲地區(qū)。
境外公司:分散于全球各個國家,沒有集中的注冊地。
注冊目的
離岸公司:實現(xiàn)稅務籌劃、境外上市融資、投資工具等。
境外公司:便于直接在當?shù)貜氖鹿蓹喙芾、貿易投資活動。
考慮因素
離岸公司:主要是稅收政策。
境外公司: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或貿易往來的需要。
綜合以上幾個維度的分析,我們回到之前的問題中來,你是否一直認為“離岸公司”=“境外公司”,我想你應該有了自己的認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