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通過具體案例和詳細介紹通過離岸公司持有商標這種模式在日后涉及到商標轉讓、繼承等變更商標所有權過程中的特殊作用。
甲(某實業(yè)公司或者個人)直接持有在某國注冊商標ABC,由于甲具有高超的品牌運作能力,使商標ABC獲得了消費者的高度認同,品牌價值達到了幾千萬美元,同時也給甲帶來了豐厚的利潤。某個時期,甲出于整體業(yè)務考慮,表示希望將商標ABC轉讓出去。通過一段時間的接觸和談判,甲決定將商標轉讓給出價相對較高的丙。要完成商標ABC所有權的轉讓,甲、丙需要簽署商標轉讓協(xié)議并到商標注冊地的商標管理部門進行商標轉讓申請,而這個過程中就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存在商標轉讓不獲批準的可能性。另外,在商標轉讓獲得批準的情況下,甲也要因為商標轉讓獲利而繳納高額的稅收。同樣道理,甲為自然人的情況下,在其去世而產生商標繼承的情況下,其繼承人在繼承此商標時也會面臨同樣的問題。
現實中大部分的公司都是采用另外成立一個公司來持有商標ABC(而不是自己本身直接持有商標的方式),從而以把商標轉讓轉變成股權轉讓的方式規(guī)避上述商標轉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我們拿甲為例,假設甲最初成立乙公司并使用乙公司持有商標ABC(如圖所示)。在此情況下,因為商標的所有權歸屬于乙公司,那么甲就可以通過向丙轉讓乙公司股權的方式來間接轉讓商標ABC。乙公司的股權變更后,因為丙成了乙公司的唯一股東,丙也就通過乙公司間接控制和擁有了商標ABC,而這個過程僅僅是通過乙公司的股權轉讓來完成的,在商標注冊國家的商標管理部門那里,商標的所有者依然是乙公司,所以此變更也就無需經過商標管理部門的批準。
如果乙公司是注冊在中國、美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qū)的公司,那么上述模式需要進行的股權轉讓就會相對麻煩。同時,因為這些國家對公司管理嚴格,乙公司每年需要報稅、年檢,運作成本也就相對較高。另外,雖然因為避免了商標轉讓行為而無需繳納相關稅收,但還是要因為股權轉讓行為發(fā)生在這些國家而需要向這些公司注冊地國家納稅。而如果乙公司的角色如果由離岸公司來擔任,那么借助離岸公司管理簡單(一般無需年審和報稅)、股權轉讓方便(在注冊代理人處備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等文件的復印件即可)、稅賦較低(甚至零稅賦)等特點,就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實現上述目的。同時,假若甲并不希望讓外界知曉其公司股權轉讓和商標實際控制權的轉移情形,那么離岸公司便會因為其股東、董事資料的保密性而成為勝任乙公司要求的唯一選擇。